來源: 中央社院 時間:2024-12-26 15:14:01
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快速完成了由低流動性的鄉土中國向高流動性的遷徙中國轉變,民族人口空間分布形態也一改歷史上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格局,呈現出大流動、大融居的嶄新時代特征,為各民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創造了有利條件。自發的人口遷移流動推動了各民族在城市中聚集,首先使各民族實現空間互嵌,進而促使各民族在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多方面深度嵌入,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民族互嵌結構,逐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但目前仍存在個別民族流動參與度不高、少數民族整體城鎮化率較低等問題,這將限制民族互嵌結構的進一步深化。未來民族工作應圍繞現有短板,積極推進漢族與少數民族群眾雙向流動,推進各民族新型城鎮化,確保在新形勢下實現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園、共創美好未來的目標。
關鍵詞:民族互嵌結構;遷移流動;新型城鎮化
一、引言
中國共產黨始終重視促進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促進民族團結。經過持續努力,民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進入新時代,面對國內外形勢的變化和新的挑戰,黨中央在賡續民族工作光榮傳統的同時,深刻總結歷史上處理民族問題的經驗,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論原創性、政治引領性、實踐指導性的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新時代民族工作的開展提供了重要指導。其中,推動構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的方針,是新時代民族工作的重要實踐方向之一。
2014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工作,會議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緊接著,在同年召開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重要方針。同年 9 月,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推動建立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不再僅限于新疆,而是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和落實,成為全國性的民族工作方針。
隨著民族工作的深入推進,在 2019 年 9 月舉行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出臺有利于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的政策舉措和體制機制”,推動了各地在政策層面和體制機制上的創新與完善,促進了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的構建。2023 年 10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體學習時,對這一方針進行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闡述,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方針在新時代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 2023 至 2024 年間,習近平總書記在對新疆、廣西、寧夏等地的考察中,多次重申了這一方針的重要性。2024 年 9 月 27 日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推動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積極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資源配置,加強邊疆和民族地區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有序推動各民族人口流動融居。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不斷拓寬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實踐路徑,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推動“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已成為新時代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該方針的制定,緊密契合了我國民族人口空間分布格局從“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到“大流動、大融居”的新趨勢。在新趨勢下,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加速了城鎮化進程,各民族在城市中共同生活、工作、學習,社會交往方式逐漸由“背靠背”轉為“面對面”。正是在這一社會轉型的背景下,中央審時度勢,提出了構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的政策方針,并以此作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抓手。通過這一方針,黨和國家致力于在人口遷徙流動、城鎮化進程中促進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的深度互嵌,確保在“大流動、大融居”的新時代背景下,各民族能夠共同發展、共建和諧社會,從而實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實踐中進一步鞏固。
二、民族人口空間分布格局的歷史性轉變
在中國從先秦到清代的兩千多年歷史中,各民族經歷了多次重大遷徙和流動,然而這種遷徙并非常態化的人口空間活動,長期以來多數民族傾向于以農業為生,導致整體流動性極低。因此中國逐步形成了“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而低流動性使得這種格局在千百年間基本保持了穩定。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和信息化不斷推進,我國在短短四十年間從低流動性的鄉土中國轉型為高流動性的遷徙中國,由此各民族“聚族而居”的傳統格局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群體從民族地區遷移至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為各民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創造了有利條件。
(一)歷史上,各民族人口呈現“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格局
我國歷史曾出現過四次重要的民族遷移與融合高潮,最終構成了我國過去“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第一次為春秋戰國時期,“蠻夷戎狄”在中原諸國爭霸戰爭中逐漸向中原地區匯聚,并融入華夏族,形成了“聚族而居”的雜居狀態。與此同時,華夏族也向“蠻夷戎狄”地區遷徙,民族之間的雙向流動和互動為后續的民族融合奠定了基礎。第二次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北方和西部邊境的少數民族,特別是匈奴、羯、鮮卑、氐、羌等大規模內遷至中原,導致中原地區的民族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胡漢民族雜居開始出現。同時,由于戰亂,中原漢族南遷,進一步推動了南方地區的民族雜居,初步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大雜居、小聚居”的格局。第三次出現在宋遼金元時期,契丹、女真、蒙古等族大舉進入中原,加劇了各民族的大雜居現象,同時,漢族因戰亂大量南遷至江淮以南及閩粵贛山區。尤其元朝時期,由于疆域遼闊,民族成份復雜,各民族之間的交往更為頻繁,進一步鞏固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第四次是在明清時期,明代大量漢族進入云貴地區;而清代滿族廣泛進入中原,與其他民族雜居,同時,漢族通過“移民實邊”“走西口”“闖關東”等形式向邊疆地區遷移,進一步強化了全國范圍內的“大雜居、小聚居”格局。
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各民族人口的遷徙在推動民族間交往,促進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形成與發展的同時,極大地豐富了中華民族的特質與稟賦,共同塑造了中華民族偉大的精神內涵,也塑造了中華文明的多元性,導致農耕文明、草原文明和海洋文明等多元文化的持續融合。然而,歷史上大規模的人口遷移往往發生在重大自然災害、劇烈社會動蕩或戰爭期間及其后期。這類遷移并非常態化的社會現象,而是偶發性的事件。在和平穩定的時期,大規模、長距離的遷移極為罕見。同時,受發達的農耕文化思想影響,多數民族逐漸傾向于以農業為生。即便是傳統上以游牧為主的民族,其生產方式也逐漸向半農半牧,兼顧手工業和商業等多元化模式轉變。而“直接靠農業來謀生的人是黏著在土地上的,以農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態,遷移是變態”。相互插花、交錯雜居的居住形態也反映出民族間的居住隔離現象,表明民族間尚未實現充分的交流、交往與交融。
這種情況到 20 世紀 80 年代末還未發生變化。圖 1 顯示了 1990 年各民族在其人數最多的前三位縣級行政區所占比例,有 28 個民族在前三個縣的聚居人口超過了 50%,其中有 16 個民族甚至超過了 80%,且大部分少數民族聚居的縣級行政區都各不相同。而這種高度聚集同時聚集地錯落的現象,表明民族間仍未充分交流交往與深度交融。然而,這種民族分布格局在此后短短幾十年內發生了巨變。
數據來源:根據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匯總資料計算、繪制。
(二)現如今,各民族人口呈現“大流動、大融居”新格局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推動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激發了農民的農業生產積極性,帶動了農業增產增收。然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升逐漸暴露出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為此,國家放寬了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從事非農產業的限制,鄉鎮企業迅速崛起,提供了更多的非農就業機會。如表 1 所示,在 1982 年至 1990 年間,全國流動人口從 657 萬增加到 2247 萬。盡管這一增長規??捎^,但僅占全國總人口的 2%,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主要到就近的鎮、縣城和中小城市就業居住,跨區域流動的人口比例相對較低。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東部沿海城市進一步開放,外向型經濟加速發展。與此同時,“統購統銷制度”被取消,政府也針對流動人口實施了多項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制度層面掃除了人口和勞動力大規模流動的障礙。在多重政策與經濟發展的驅動下,2000年流動人口規??焖僭鲩L,超過 1 億人。
進入 21 世紀,隨著我國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的快速完善以及產業結構的深度優化調整,流動人口規模呈現出爆發式增長,在短短 20 年內激增了 3.5 倍,達到 3.76 億人。同時,人口流動參與度也經歷了顯著提升,從 1982 年僅為 0.7% 躍升至 2020 年的 26.6%。我國實現了從低流動性的鄉土中國到高流動性的遷徙中國的深刻轉變。
數據來源:全國人口相關數據來源于段成榮、周思瑤、張金波:《從各美其美到美美與共:基于民族人口產業結構視角》,《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4 年第 7 期;段成榮、閔欣偉:《改革開放以來各民族跨省人口流動的變化趨勢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3 年第 4 期。
少數民族也積極地參與到這一轉變中。尤其是在 2010 至 2020 年期間,少數民族的流動人口顯著增加,其流動參與度達到 26.9%,首次超過漢族。大規模的少數民族人口從西部民族地區遷移至東部城市工作生活。如表 2 所示,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四省市的少數民族人口年均增長率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中始終位居前四位。相對而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云南省等傳統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人口年均增長率常年位居全國 15 名以后。少數民族人口逐步向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集聚,我國民族人口空間分布格局已然發生了深刻的變遷。
數據來源:根據第四次至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匯總資料計算。
如表 3 所示,截至 2020 年,東部地區共吸引了 833.67 萬跨省流動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 6.65%,略高于漢族的 6.50%。有 51 個民族的跨省流動人口主要流向東部地區,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原本世居于西部民族地區的 12 個民族的跨省流動人口占其全國總人口的比例超過了漢族。民族人口的空間分布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革,而東部地區逐漸成為多民族共融、文化多元共生的關鍵空間。
數據來源: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第七次人口普查匯總資料;由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相關數據暫缺,故采用全國總數據與其他 30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之和的差值來推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數值。
千百年來由于低流動性維持的相互插花、交錯雜居的居住形態,在短短數十年內經歷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變化。對此,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了及時、精準且科學的總結:“七十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各民族在社會生活中緊密聯系的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我國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不斷深化,呈現出大流動、大融居的新特點?!?/p>
這一新趨勢不僅意味著我國民族人口在地理空間上的重新分布,也反映出民族間互動模式的根本性轉變。以往封閉的地域性限制逐漸被打破,跨區域流動性顯著增強。各民族群眾在更廣闊的社會空間中實現了更深層次的融合,空間互嵌成為可能。民族之間的交流與交融在多個層面上達到了新的高度。各民族經濟、文化、社會交往的頻率和強度空前提升,不同民族在共同生活和工作的過程中,逐漸深化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型社會關系。
三、以人口遷移流動與新型城鎮化推動構建民族互嵌結構
隨著全國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加深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加速,民族關系的深度融合迎來了新的契機,但也對未來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黨中央提出要順應“大流動、大融居”的新趨勢,構建“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與社區環境”的民族工作方針。實際上,在順應新趨勢的過程中,自發的人口流動自然而然地使各民族在城市聚集,兩者共同推動了各民族首先在空間上實現互嵌,進而在經濟、文化、社會、心理等各方面實現深度嵌入與全方位交融,從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然而,當前仍存在部分民族流動參與度較低、少數民族整體城鎮化率偏低及少數民族內部城鎮化率差異較大等問題,限制了民族互嵌結構的進一步深化。因此,未來的民族工作需聚焦于這些短板,促進少數民族和漢族的雙向流動,進一步夯實民族互嵌結構。
(一)人口遷移流動提供深層次民族互嵌機遇
在“大流動、大融居”的時代新趨勢下,人口遷移流動與民族全方位互嵌如同緊密契合的齒輪,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1. 人口遷移流動與民族全面互嵌格局的形成與演化邏輯
人口遷移流動是驅動民族互嵌在各個維度上快速前進的重要引擎。社會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推動人口遷移流動這一齒輪旋轉,從而推動了民族空間融居、經濟互動等物質層面的互嵌齒輪的同步運轉。這一物質層面的聯動進一步帶動了文化、社會、心理等層面的深度互嵌,促進了多維度的融合與發展。與此同時,民族互嵌的齒輪也反過來為人口遷移流動注入了新的動力,增強了不同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與交融,從而形成了一個自我增強的良性循環。在這一動態的互動過程中,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斷得以鞏固和深化,推動整個社會體系穩步向前發展。
2. 各民族遷移流動的現實進展
然而,當前我國各民族人口流動仍存在短板,阻礙了這一良性循環的充分發揮。2020 年的數據顯示,流動參與度最高的仡佬族與流動參與度最低的珞巴族,兩者之間的差距接近 26 個百分點。為更進一步分析民族內部流動的不均衡性,本文采用了 K-means 聚類方法,將全國 56 個民族的流動參與度劃分為五個類別(見圖 2)。結果顯示,流動參與度最低的民族類別的均值僅為17.01%,而流動參與度最高的民族類別的均值則達到了 37.47%,兩者之間的差距超過了 20 個百分點。這一顯著的不均衡現象亟須引起高度關注,以避免在民族融合進程中形成潛在的障礙。
實際上,流動參與度的差異不僅將阻礙全方位互嵌格局的形成,還直接反映了各民族融入國家經濟社會主流的能力差異,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民族獲取發展機會的可能性大小。流動參與度差異過大,實質上體現了不同民族在教育水平、人口素質等多方面的顯著差距。此外,流動性不足還意味著這些民族難以充分參與跨區域的經濟交流與文化互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民族之間的相互理解與融合。因此,縮小流動參與度的差距,不僅是實現民族共同現代化的關鍵,也對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
未來的民族工作應緊密結合“大流動、大融居”的新趨勢,以更積極的姿態推動民族互嵌進程。首先,必須特別關注那些流動參與度較低的民族群體。有必要深入分析這些民族流動率偏低的原因——這可能涉及教育資源不足、相關技能知識儲備不足、社會保障覆蓋面有限等多種客觀因素。政府應制定針對性政策,以增強這些民族群體的遷徙與流動能力,降低其流動成本,提升其參與流動的意愿。自 2022 年起,貴州省全面構建了以職業教育為核心的技能學歷雙提升教育培訓體系。該體系旨在通過緊密對接企業用人需求,專門為技能不足的少數民族群眾開設計算機應用與維修、旅游服務與管理等專業培訓班,以實現與東部勞動力市場的有效銜接。為進一步完善這一體系,政府還為外出務工的少數民族群體提供了相應的交通補貼,以在提升其流動能力的同時,進一步減輕其流動成本,使其能夠“輕裝上陣”。這一系列措施不僅提升了少數民族群體的職業技能,也為其在勞動力市場中提供了更強的競爭力和適應能力。
數據來源: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匯總資料計算、繪制。
其次,在推動少數民族特別是流動參與度較低的群體向內地遷移、就業和生活的同時,也應積極鼓勵和支持內地漢族人口前往民族地區創業、就業,實現雙向流動。這種雙向流動不僅有助于民族間的交往、交流與交融進一步深化,在經濟上也能縮小區域間發展的不平衡。特別是在“一帶一路”、西部大開發、長江經濟帶等重大國家戰略背景下,民族地區展現出了巨大的經濟市場潛力。漢族群體可以通過在這些地區的投資與發展,開拓新的商業機會,找到廣闊的發展空間,從而實現增收致富。同時,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通過與內地的接觸,能夠獲得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以及更廣泛的經濟機會,這將極大促進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縮小區域間經濟差距。
(二)新型城鎮化促進各民族全方位深層次互嵌
各民族在參與到大遷徙大流動的浪潮中,自然而然地聚集到了城市中。各民族在城市空間中雜居程度顯著提升,經濟合作逐步深化,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也日益密切,社會交往愈發頻繁,這一系列互動最終促使各民族在心理層面上實現了更深層次的相互認同。
1. 新型城鎮化與全方位互嵌格局形成的實現邏輯
第一,城鎮化為各民族群眾的空間互嵌創造了有利條件。在城市環境中,不同民族之間傳統的地域隔離被打破,物理空間距離被大幅縮短,各民族得以在更緊密的空間內共處。這種新的空間布局不僅增進了各民族間的相互理解與交往,也為各族群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牢固的社會紐帶提供了可能。
第二,城鎮化為各民族的經濟互嵌提供了重要支撐。在城市內各族群眾共同參與城市的經濟建設,不同民族就職于不同的經濟部門,通過經濟活動建立了廣泛而深入的合作關系。此外,城鎮化帶來的經濟發展為各民族平等地享用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資源的優化創造了條件。這種經濟上的共建與共享,不僅使得不同民族的利益和命運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也為促進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第三,城鎮化為各民族的文化交融搭建了重要平臺。城市作為多元文化的交匯點,匯聚了來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群體,也帶來了多元的傳統文化和生活方式。通過日常的互動和交流,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城市中發生了激烈的碰撞與融合,逐步形成了更加豐富且包容的城市文化。這種文化的交融不僅打破了單一民族文化的局限性,也極大地增強了各民族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從而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四,城鎮化為各族群眾的社會互嵌創造了豐富的機會。在城市中,各民族通過工作、教育、社區生活等途徑,逐漸建立起跨民族的社會網絡。這些網絡成為各民族之間緊密聯系的重要紐帶,真正實現了民族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互嵌的形成,有助于各民族在城市生活中形成共識,增強對國家和社會的共同歸屬感。
第五,城鎮化為各族群眾的心理互嵌提供了關鍵的前提條件。在城市中,長期共同生活和工作的經歷,使不同民族的人們通過日常接觸、合作和交流,逐漸打破了過去的刻板印象與偏見。真實的相處和互動讓他們對彼此有了更全面和客觀的認識,逐漸消除心理上的隔閡,形成了更為牢固的相互信任與情感認同。
2. 各民族新型城鎮化的現實發展水平
盡管城鎮化在多方面促進了各民族的全方位深度互嵌,但在現實情況中,少數民族城鎮化仍面臨不少挑戰。在 2000 年至 2020 年這 20 年間 ① ,各民族的城鎮化率均有所提升,然而少數民族的整體城鎮化水平仍顯相對滯后,少數民族內部發展較為不均衡。如表 4 所示,少數民族整體城鎮化率由 2000 年的 23.36% 大幅提高至 2020 年 49.19%。然而,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城鎮化率差距不僅未能縮小,反而由 2000 年的 14.82 個百分點擴大至 2020 年的 16.09 個百分點,少數民族在城鎮化進程中依舊面臨較大挑戰。與此同時,盡管在 2000 — 2020 年期間,少數民族間的城鎮化率極差有所縮小,從 2000 年的 77.03% 下降至 2020 年的 67.36%,但這一差距仍然顯著。各少數民族在城鎮化進程中的發展步伐并不一致,部分民族的城鎮化水平已經接近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而另一些民族則稍微滯后。
數據來源:根據第五次至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匯總資料計算。
城鎮化不僅有助于構建“各民族互嵌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更重要的是,城鎮化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工作,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核心、以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新型城鎮化戰略。少數民族整體的城鎮化水平較低不僅不利于全方位民族互嵌的形成,這一狀況也限制了少數民族的發展潛力。少數民族城鎮化過程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民族地區的就地城鎮化,二是人口流動而形成的異地城鎮化。其中,民族地區就地城鎮化至關重要。然而,目前民族地區就地城鎮化水平較低,導致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公共服務供給不足,進而制約了經濟增長和產業升級。同時,缺乏多樣化的就業機會和現代產業的支持,使得這些地區的經濟結構單一,收入水平偏低,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較弱。此外,依賴傳統農業和資源型產業的經濟模式,加上城鎮化的滯后,進一步加劇了生態環境的脆弱性,阻礙了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快少數民族的城鎮化進程,不僅是促進全方位民族互嵌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各民族參與到國家現代化進程、實現長遠發展的關鍵步驟。未來的民族工作應將各民族的城鎮化發展作為重點,特別關注城鎮化率較低的少數民族群體,對這些群體進行深入調研和系統分析,找準城鎮化率低的原因,制定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他們能夠更好地融入城市。
四、結論與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口空間運動過程快速完成了由低流動性的鄉土中國向高流動性的遷徙中國轉變,民族人口空間分布形態一改歷史上大散居、小聚居、交錯雜居的格局,呈現出大流動、大融居的嶄新時代特征。大規模的少數民族由傳統的西部民族地區流向東部地區,使各民族的交往由“背靠背”轉向為“面對面”。東部地區成為未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關鍵空間。這也為各民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享、共事共樂創造了有利條件。黨中央順應這一時代新趨勢,與時俱進地提出了“構建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與社區環境”這一新的民族工作方針,契合了我國當前的實際國情,體現了黨的民族政策的創新性與前瞻性。
在新趨勢下,自發的人口遷移流動自然而然地促進各民族在城市聚集,使各民族的空間互嵌成為可能,順理成章地推動了各民族在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各方面的深度交融與全方位互嵌,進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但目前仍存在個別民族流動參與度較低、少數民族整體城鎮化水平較低且內部不均衡等問題,這將限制民族互嵌結構的進一步深化。為確保民族工作能夠與時俱進,進一步夯實民族互嵌結構,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持續深化相關措施。
第一,積極順應“大流動、大融居”的新趨勢。要緊跟時代潮流,破除制約各民族群眾遷移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提高各民族尤其是流動參與度較低的少數民族人口的流動參與水平。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簡化流動人口的遷移手續,確保各民族群眾在遷移流動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益和便利。制定并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流動人口的教育、醫療、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加強對流動參與度較低的少數民族的扶持力度,通過提供專項培訓、就業指導和社會保障等措施,增強這些民族群體的遷徙與流動能力,降低其流動成本,提升其參與流動的意愿。此外,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鼓勵和支持各民族群眾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更自由地流動,推動形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政府保障為基礎的良性流動機制。
第二,大力推動少數民族與漢族人口之間的雙向流動。緊靠“一帶一路”、西部大開發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通過提供稅收優惠、創業補貼和就業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內地漢族群眾前往民族地區工作和創業,不僅可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提升基礎設施建設水平,還能將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文化理念引入民族地區,幫助少數民族更好地融入國家現代化進程。同時,通過獎學金、就業指導和生活補助等方式,支持少數民族人口到內地求學、就業、生活,有助于他們更廣泛地接觸現代化資源,提升自身發展能力,進而縮小民族間的發展差距。雙向流動的深化,將有助于構建更加緊密的民族關系,實現更廣泛的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
第三,引導常態的人口自然流動向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導向的更深、更廣、更溫暖的“三交”轉變。在全國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加深和國內國際雙循環加速背景下,將有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人口自發地參與到流動遷移的浪潮中。不僅要注重人口流動的數量,更要關注流動的質量,確保在促進民族間經濟、文化、社會的全方位交流的同時,增強各民族間的相互理解和認同感。要加大教育和宣傳力度,深化各民族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理解和認同,同時推動“三交”從日常生活到文化認同的全面深入,使人口流動真正成為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強大動力。
第四,推進各民族“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要有序推進各民族流動人口市民化,提高各民族人口和產業的聚集度。針對部分少數民族城鎮化率偏低的現狀,應當深入調研其背后的復雜原因。通過精準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推動相關地區的經濟發展,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改善基礎設施,并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與生活方式,促進他們更順利地融入城鎮化進程,切實提高城鎮化水平。
第五,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水平,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納入城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確保他們在城市中的基本權益和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這需要在戶籍管理、社會保障、就業、住房、教育和醫療等關鍵領域提供系統性支持,并通過法律援助和文化融合機制,促進少數民族群體的社會融入。同時,應推動多部門協作,建立常態化的監督和評估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在執行中真正惠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切實推動其融入城市社會。
第六,推進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在城鎮化進程中,必須確保各民族在城市中平等享有各類公共服務。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切實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同時引導少數民族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規定,促進城市與少數民族群眾的雙向融合,讓城市更好地接納少數民族群眾,使其更順利地融入城市生活。通過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的全覆蓋,促進各民族的全面發展,推動社會公平公正,使各民族共享現代化的建設成果。
責任編輯:郝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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